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302民初2560号
原告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诉被告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华,被告三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对于尚欠货款148675元,被告应予支付。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违了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原告当庭调整为按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4月30日,被告三湘公司因“河东大道168号立体停车场(EPC)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建发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临单)》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C30混凝土477m3,单价495元/m3,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现场签收人为郑中平;第9条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对超过付款期限的货款加收每日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2019年8月27日,经双方对账,总货款为228675元,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凭证上,郑中平签字确认属实。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23日被告共支付货款80000元,现尚欠货款148675元。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违约金请求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
一、由被告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675元; 二、由被告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被告湘潭市三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再云
法官助理 杨宗霏 书 记 员 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