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建某公司、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