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邵阳县建某公司、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建某公司、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