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华,邵阳县五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张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强,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蒋凯兵,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建筑公司、被告陈红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发现被告陈红强下落不明,故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华、被告邵阳县建筑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强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2020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争取协商处理纠纷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准予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邦武
审 判 员 李梅生
人民陪审员 刘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梦思
书记员颜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