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银解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邵阳县林业局,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益发,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湘05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邵阳县林业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维
书记员唐婷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