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4民初2602号
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三阁司镇早禾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区铜岭社区铜岭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曾用名陈小中,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又名蒋剑亮,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因错列***为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由原告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