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4民初2802号
原告:隆回县威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竹山塘区环城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回县威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回县威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工程款、余款分期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威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隆回县威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