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747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