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9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塘渡口振羽生态新区新旧城区接带北侧103。
法定代表人:吕晓元,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良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瞿冠科
书 记 员 肖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