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3民初954号
原告: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州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D6-28、29、30、31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虎,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塘渡口镇振羽生态新区新旧城区连接带北侧103。
法定代表人:吕晓元。
被告:***,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阳霁姿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