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新邵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业,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爱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游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平,该公司风控经理。
原审被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
法定代表人:吕晓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业以及原审被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材料公司)、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机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李业承包了南方新材料公司厂内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也不符合本案事实。***、**并没有承包案涉工程,而是与***均系给李业打工,故不应对***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予以认可。
李业辩称,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又邀请***合伙承包,***受***、**雇请做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新材料公司、邵阳机电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南方新材料公司、李业、***、**、邵阳机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505.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系湖南省新湘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技工,长期在邵阳市区从事电力维修工作,收入不固定。2021年4月17日,***经***介绍到南方新材料公司厂内进行线路改造施工工作。次日,***在线路清障工作中,爬上约3米高的树砍树枝,不慎踩断树枝跌落受伤,随即送至正大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经诊断:1、左第4、5、6、7、8、9、10、11、12肋骨骨折;2、左下肺挫伤并左胸腔少量积液、积气;3、左侧胸壁皮下气肿。共花费医疗费100217.05元。庭审中,各方确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支付33000元、李业支付27000元、***支付26000元,***自己支付14217.50元。***出院后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用为1500元,由***垫付。案涉工程项目由南方新材料公司发包给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邵阳机电公司,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了《10KV供电专线改造项目合同》,约定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由邵阳机电公司承包南方新材料公司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李业挂靠邵阳机电公司,以其资质承包工程。李业又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遂雇佣***进行施工工作,按350元/天计付工资。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帽、未配备安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因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受雇于**、***,为其完成一定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邵阳机电公司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李业,李业进而违法转包至**、***。邵阳机电公司、李业作为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施工,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邵阳机电公司抗辩称其与李业约定事故与其无关,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该抗辩主张,不予认可。李业、**、邵阳机电公司提出南方新材料公司对其挂靠、转包行为知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均由邵阳机电公司加盖公章。在本案中,南方新材料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邵阳机电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要求南方新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为长期从事电力工作的工人,在清障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及确认场地安全的前提下,爬上高树踩断树枝摔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负30%的责任,邵阳机电公司承担10%的责任,李业承担15%的责任,**、***各承担22.5%的责任。
关于***的损失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损失为:1.医疗费100217.05元(***垫付26000元、**垫付33000元、李业垫付27000元);2.误工费,***无固定收入,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2020年电力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4669元(44619元/年÷365天×120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天数、护理期限确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可参照2020年居民服务业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按60天计算为6917元(42081元/年÷365天×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60元/天×53天);5.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6.交通费,***未提供正式票据,但其就医必然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酌情认定200元;7.伤残赔偿金,定残时***52周岁,伤残赔偿金计算为83396元(41698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4000元;9.鉴定费15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14379元。由***负担30%即64314元;邵阳机电公司负担10%即21439元;李业负担15%即32157元,扣除已支付的27000元,尚需赔偿5157元;**负担22.5%即48235元,扣除已支付的33000元,尚需赔偿15235元;***负担22.5%即48235元,扣除已支付的26000元,尚需赔偿2223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439元;二、李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57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35元;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35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负担605元,李业负担302元,**负担453元,***负担453元,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元。
二审期间,李业向本院提交了刘某1、刘某2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李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质证意见为:“我和李业虽协商过承包的事情,但最终没有确定,我只说由我喊人来做事,没有确定由我来承包。”***质证意见为:“我对证人陈述的事情不清楚,我本人也是**喊过来一起给李业做事的。”***、南方新材料公司、邵阳机电公司均表示对证人陈述的内容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1、刘某2的证明与**在二审中的陈述基本一致,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线路改造工程确系李业以邵阳机电公司名义承包。关于李业承包后是否转包给**的问题,根据**的陈述,其确实与李业协商过承包事宜,虽然双方并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但**同意由其喊人来做事,并与李业之间就承包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即17000元/公里,其中拆旧线7000元/公里、架新线10000元/公里。因此,从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分析,包括了施工的具体项目、施工人员的组织、施工项目的承包价款等有关工程承包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李业与**之间存在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关系,而**亦认可其与***系合伙关系,故一审认定李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并无不当。关于***系受谁雇请提供劳务的问题,***在一、二审中均明确陈述系***喊其做事,每天350元的报酬找**或者***支付。因此,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认定李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系**、***雇请,并判决接受劳务方**、***对***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主张其与***共同为李业打工,故不应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海玲
审 判 员 李文明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志平
书 记 员 李梦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