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李玉民,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郭小红,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周斌农,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刘志东,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熊棚辉,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刘树尧,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唐友元,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申请人:李建文,男,200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人:唐卫平,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莫新云,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方杰,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生态新区新旧城区连接带北侧103。
法定代表人:吕晓元。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吕晓元,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人***、***、李玉民、郭小红、周斌农、刘志东、熊棚辉、刘树尧、唐友元、李建文、唐卫平、莫新云与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晓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的银行存款4635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的银行存款4635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上述存款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齐素
审 判 员  赵新燕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谢 瑾
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