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1执保131号
莫新云、***、***、唐友元、刘树尧、熊棚辉、刘志东、周斌农、郭小红、***、彭元结、袁建喜:
黄光明、吕晓元、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莫新云、***、***、唐友元、刘树尧、熊棚辉、刘志东、周斌农、郭小红、***、彭元结、袁建喜与被保全人黄光明、吕晓元、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莫新云、***、***、唐友元、刘树尧、熊棚辉、刘志东、周斌农、郭小红、***、彭元结、袁建喜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1日冻结被保全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内的存款,申请控制金额为4635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66688.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莫新云、***、***、唐友元、刘树尧、熊棚辉、刘志东、周斌农、郭小红、***、彭元结、袁建喜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莫新云、***、***、唐友元、刘树尧、熊棚辉、刘志东、周斌农、郭小红、***、彭元结、袁建喜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可供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