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3137号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桐梓村腰港路桐梓组。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
被告: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深塘村民组9号。
法定代表人:钟冠萍,总经理。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璐璐
代理书记员 陈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