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82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韶山市东方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市东方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38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之前的相关案件都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公司在其他法院也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已停业多年,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由他人代收),于2019年6月5日、2020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证券信息记载。
2019年6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在韶山市清溪镇原石忠村湘西塘地段的有关不动产,该房产除本院多案轮候查封外,还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多案轮候查封,且房产系其他法院首查封。
同时,本院到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关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由于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房产系其他法院首查封,为有利于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从该案立案执行后就与有关法院衔接商请移送执行,至2020年1月有关法院将首查封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4月2日、4月19日至6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变卖,均已流拍。之后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可否以物抵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受偿方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4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5元、执行费62132.5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本案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的房产经司法网络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受偿方式,且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方红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升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