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5581号
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11号。
法定代表人:谈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深塘村民组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1515)。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腾众工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