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81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