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民初900号
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57655385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龙山县工程公司,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银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011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山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700元人民币,由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