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3697号
原告: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经营者:***,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建新中路安居西巷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据,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原告有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后,可另行起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