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82民初91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海川律师是***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