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32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432号
原告: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