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092号
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0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536102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9054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