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首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2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吉首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首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首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702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