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02民初630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2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找到原告去进行一项设备安装工作。原告于2018年底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任务。被告随后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款,然而尚欠部分未付。2019年1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欠付款项,双方经核算后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项为22000元。但是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徐州工程工资款结算款计:贰万贰仟圆整(22000元)。付款方式:2019元月30日支付10000元整,余款12000元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2019年3月,被告支付了10000元款项,余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索未果,形成纠纷。现特向法院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聘请原告***去徐州检修锅炉及机电设备。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劳务。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对案涉劳务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州工程工资结算款计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付款方式,2019年元月30日支付壹万元整,余款壹万贰仟元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欠条上签名。后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元,现拖欠原告劳务费12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被告按此结算单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2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怀化市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聂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