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491821765,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中山大道以西永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602789403738K,住所地:河源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科八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一)被申请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向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82685.9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800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6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以及河源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的财产权属情况。同时将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6执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