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02民初2758号
原告:***,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中山大道以西永福路南侧。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