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02民初2758号 原告:***,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中山大道以西永福路南侧。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