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中山大道以西永福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49182176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产权交易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48-16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154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产权交易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产权交易所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经济开发区2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712371926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河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产权交易所、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龙川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审理并判决上诉人中国电信河源分公司向***承担补偿责任,违反了“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则,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7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