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中山大道以西永福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49182176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产权交易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48-16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154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产权交易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产权交易所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经济开发区2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712371926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河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产权交易所、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龙川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审理并判决上诉人中国电信河源分公司向***承担补偿责任,违反了“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则,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7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