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408民初110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镇枫树村合家组,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板市。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