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408民初110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镇枫树村合家组,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板市。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