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3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人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居委会澧阳南路(澧县第一完全小学北侧4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红领巾街11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000元。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