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7203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湖南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湖南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0元,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某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