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3792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某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
经营者:刘某。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某某商行与被告彭某某、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某某商行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某某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某某商行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