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03民初759号
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并于2025年3月18日向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的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