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4民初409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商总部大厦四楼426、4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
***诉称:2022年4月28日,被告一与被告二达成合作,并签订《湖南茅坪110千伏变电站原址重建工程土建专业分包结算增补协议》,其中载明被告二增补被告一施工期间实际发生未列入结算的费用人民币250000元。原告系被告一挂靠人员(即实际施工人),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然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部分款项。***为被告一的另一挂靠人员,负责对接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相关事宜,2022年***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其中载明欠付原告款项人民币76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22年4月底前付清。然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76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76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6092.47元(以人民币7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7日);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合伙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述与***共同挂靠,且双方作为经办人共同在增补协议书上签名,由此可认定双方系合伙关系。同时,原告诉讼请求所基于的证据为***向其出具的《欠条》。上述事实和证据证实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为合伙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将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其应当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溆浦县,故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