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州凤凰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23民初1689号 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凤凰南路5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3MA4PHR19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州凤凰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廖家桥镇土桥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3MA4LCGU8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延农路72号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2栋9层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70724108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州凤凰分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州凤凰分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5.5元,减半收取2107.75元,由原告凤凰县开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