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区分公司等与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91执15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已履行完毕(2025)湘129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