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804号
原告: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潮白河大桥东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被告:北京驿顺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驿顺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