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25民再2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湘0725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新宇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称:1.判令撤销(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对遗漏部分依法改判;2.判令新宇宙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37万元;3.判令新宇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547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双方依据新宇宙公司《关于桃源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17年1月23日新宇宙公司向***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还欠工程款37万元。(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只解决了新宇宙公司支付***工程款37万元,遗漏处理了新宇宙公司在冲减***37万元工程款后,没有为***支付的购房款37万元部分。2018年2月12日,***支付桃源华府东湖和缘××号楼××号购房款37万元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宇宙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37万元。(2020)湘07民再54号判决书认定:“因该请求一审法院在(2017)湘0725民初828号案中已进行过处理,***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该案却有错误,另行向一审法院直接起诉构成重复上述,对该部分诉请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认为,新宇宙公司在冲减37万元工程款后,没有为其支付购房款37万元,(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就该部分未处理,新宇宙公司应当继续支付***工程款37万元,支付占用资金利息85470元。 新宇宙公司辩称:一、(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确,不容撤销:.该判决已经生效5年,且已执行,已过申诉时间;2.该判决不存在遗漏37万元工程款问题,历次诉讼中,***主张的工程款均是其认为应付工程款减去已付工程款,不存在遗漏的37万元工程款;3.***的申请没有提交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不能随意撤销;4.(2020)湘07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只是给***指明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申诉的证据,更不是支持37万元工程款的依据,***提供不出新证据证明37万元系遗漏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申诉认为37万元是遗漏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在(2017)湘0725民初828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612644元,在(2017)湘0725民初2117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242664元,在(2018)湘0725民初1731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242644元,差额是(2017)湘0725民初828号判决书生效后执行的37万元,没有遗漏37万元工程款。三、***申诉所称的37万元不能绕开***,否则无法查明本案事实:1.***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签订钢筋工合同、结算均是与***发生关系,未与新宇宙公司发生任何工程发包与结算关系;3.历次诉讼中***绕开***,新宇宙公司在应诉(2018)湘0725民初1731号案件时申请追加***为新宇宙公司但被驳回,现***申诉又绕开***。四、***申诉的37万元不是工程款而是购房款,且***无代付购房款的理由:1.***代***支付购房款若无客观事实基础,***不欠***钱就有理由拒绝支付购房款,调解协议仅约定由“***协调支付”而不是硬性支付,取决于***与***经济结算的结果;2.***在2016年9月12日某某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不仅不欠工程款,还多支付了工程款,这就是***不为其代付37万元购房款的理由。五、***就37万元购房款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2016年桃源县联合办公室调解时就知晓***没有为其代付37万元购房款,后来历次诉讼将37万元购房款隐匿于工程款请求之中,工程款诉讼不能成立后才回过头诉讼购房款,至今已过6年,已过诉讼时效。六、对于借款和购房款,新宇宙公司没有参与其中,不存在为其返还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责任。综上,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新宇宙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612644元;2.判决新宇宙公司与***未结账部分工程款11200元予以结算并支付;3.判决新宇宙公司返还***垫付工程款200000元;4、由新宇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提供《桃源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工程钢筋制安正式劳务承包合同书》、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AB区钢筋工结算工资清单,旨在证明***与新宇宙公司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承包合同完成劳务工程,双方对工程款经结算确认的事实;新宇宙公司对承包合同书无异议,对结算清单不予认可,理由为该结算清单系项目部施工员***与***结算,未经项目部负责人核定,对工程款双方实际上未结算。结算清单载明:“1、工程合同价款为4299444元;2、预付工程工资与工地其他往来由***(即***,系项目部负责人)核对扣除;3、按合同结算工资百分比由老板(指***)定舵;4、剩余未做工程部分工程量由老板协商解决;5、未计算任何杂工。以上结算清单属实经手人***钢筋工班组老板签字***2016年元月6日”。从结算清单内容看,该结算清单系新宇宙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与***就合同工程款、工程量的核对,未经新宇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确认,不能确定为原、新宇宙公司之间工程结算单,新宇宙公司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承包合同书予以采信,对结算清单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新宇宙公司之间就桃源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工程存在钢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的事实。2、***提供桃源五星级酒店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会议纪要、关于桃源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旨在证明原、新宇宙公司就承包合同工程款按80%计算确定为3440000元,新宇宙公司已支付2800000元,尚欠640000元,双方就承包合同工程款按80%计算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新宇宙公司对调解协议无异议,对桃源五星级酒店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会议纪要、关于桃源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会议纪要与支付报告不属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新宇宙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会议纪要与支付报告,本院不予采信。原、新宇宙公司一致认可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证明目的存在区别,***据此主张新宇宙公司给付剩余20%工程款项,新宇宙公司认可调解协议书确认的相关数额,剩余工程款项须经双方结算确认,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1、双方确认2016年9月14日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出示的关于桃源县××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即按合同总造价的80%支付工资,工资约为344万元,已支付280万元,***欠***工资款64万元,另约定工程剩余20%的部分由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另行结算;2、双方确认2015年1月1日***借***现金20万元,由***代发工人工资;3、***在东湖和缘购买住房(××号楼××号)一套尚欠房款37万元,由***协调支付,再冲抵***工程款;4、上述三项冲减后***共欠***人民币47万元”。该调解协议书确认了原、新宇宙公司按承包合同工程款80%份额计算并对原、新宇宙公司已发生的往来进行结算后的工程款数额、剩余20%工程款须经双方结算的事实,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新宇宙公司就桃源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工程钢筋制安正式劳务承包合同按合同总额80%结算后新宇宙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为470000元。3、***认可新宇宙公司在2017年1月给付工程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原审认为,原、新宇宙公司之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桃源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工程钢筋制安正式劳务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新宇宙公司应按调解协议书履行;对于合同总额20%未结算部分,***须与新宇宙公司结算后方能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不作处理;新宇宙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给付的工程款,应视为新宇宙公司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院原审判决:一、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经结算确认的工程款37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交了(2020)湘07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湘(2020)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权证、桃源县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桃联民调字(2016)第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桃源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桃源五星级酒店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解决诉请;***与***系父女关系;2018年2月12日***为女儿***全额付清桃源华府东湖和缘××栋××号购房款428678元,新宇宙公司没有为***代支付购房款37万元的事实。新宇宙公司对上述证据除对(2020)湘07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的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 新宇宙公司提交了(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072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2018)湘0725民终502号民事裁定书、(2018)湘0725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19)湘0725民终451号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1644号民事裁定书、(2020)湘07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07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桃联民调字(2016)第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某某机关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拟证明(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包括工程款全部数额,无遗漏,判决正确;(2017)湘072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1242644元,为第一次诉讼的1612644元减去已执行的37万元,说明对工程款的诉讼无遗漏;新宇宙公司不服(2017)湘072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三次诉讼仍未将遗漏部分纳入诉讼请求,新宇宙公司申请追加***为新宇宙公司被驳回;新宇宙公司不服(2017)湘0725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新宇宙公司不再欠***工程款;该裁定书错误,作用仅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在再审中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未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再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判,***认为***未为其代付购房款37万元,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但并不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就一定能满足***的诉求;判决书中确认***是案涉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代付购房款需***到庭查明;协议未约定***不代为支付购房款就由新宇宙公司支付,***起诉新宇宙公司缺乏依据,***已丧失诉讼时效;***不代为支付***购房款是因为***已不欠***钱了。对新宇宙公司提交的(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7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再审查明:2014年4月15日,***与新宇宙公司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项目部***签订了《华府.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工程施工劳务承包意向协议》,合同签订以后,***组织施工。2016年9月14日,新宇宙公司向漳江镇政法委、桃源县稳定办、桃源县建设局、桃源县劳动局提交了《关于桃源县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陈述“钢筋班组***工资一事,承包人***:承包形式包工,承包单价:地下室780元/吨,地上部分55元/M2,合同总价约429万元。项目部暂按合同总价的80%支付工资,约344万元,已支付280万元,欠64万元,64万元工资由***造表,建卡后直接发到工人手中。钢筋班组***未完成工程量请有权威的单位进行核算,实做实收,未做部分扣除,核算结束以后余下的工资款。”因新宇宙公司没有按期支付,2016年10月31日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组织***与新宇宙公司东湖和缘五星级酒店项目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了桃联民调(2016)第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双方确认2016年9月14日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出示的《关于桃源县五星级酒店钢筋班组工资支付方案的报告》,即按合同总造价的80%支付工资,工资约为344万元,已支付280万元,***欠***工资款64万元。另约定工程剩余20%的部分由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另行结算。二、双方确认2015年1月1日***借***现金贰拾万元,由***代发工人工资。三、***在东湖和缘购买住房一套尚欠37万元,由***负责协商支付,再冲抵***的工资款。四、以上三项冲减后***共欠***人民币47万元。”协议签订以后,因建设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0725民初828号判决,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的80%工资款,在扣减已支付的10万元后,判决由新宇宙公司给付***37万元,(2017)湘0725民初828号判决生效后,已执行新宇宙公司37万元。桃源县联合调解委员会桃联民调(2016)第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在东湖和缘购买住房一套尚欠37万元,由***负责协调支付,再冲抵***的工资款,该款***、新宇宙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系***女儿,2018年2月12日***为其女儿***全额支付了桃源县华府东湖和缘××栋××号购房款428678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主张新宇宙公司支付人民调解协议中未为其协调支付的购房款能否得到支持。首先,新宇宙公司到底欠***多少欠款,从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来看,第一项中“***欠***工资款64万元”,第二项中“双方确认2015年1月1日***借***现金贰拾万元,由***代发工人工资”,据此,从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足可说明新宇宙公司共欠***共84万元(64万元+20万元)。那么,新宇宙公司现还欠***多少款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新宇宙公司于2017年1月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执行了新宇宙公司37万元,因此,尚欠***37万元(84万元-10万元-37万元)。第三,尚欠的37万元是怎么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第三项中“***在东湖和缘购买住房一套尚欠37万元,由***负责协商支付,再冲抵***的工资款”,根据该项内容,购房款由***协调支付,再冲抵***工资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未协调支付,而是由***以其女儿的名义支付了该房款,因此,在***未协调支付的情况下,该37万元工资款仍属于新宇宙公司对于***的债务,应由新宇宙公司负责偿还。 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予以支持。人民调解协议中另约定“工程剩余20%的部分由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另行结算”,因***在再审中就该部分未提出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以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立波工程款项共计740000元,因已在(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中执行了370000元,尚欠3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2元,由***承担1282元,由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