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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古丈分部;某某;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436号 古丈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古丈分部、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古丈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古丈分部申请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古丈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古丈分部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633.35元或冻结、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202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2025年5月28日以221633.35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660账号内的人民币221,633.35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8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