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21民初1383号之二
原告: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第11栋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希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希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6元,减半收取计5798元,由湖南新永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