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长沙总部基地1-B栋8001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6940077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