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60号
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长沙总部基地1-B栋北楼8001。
法定代表人:陈学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坚,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街道吉首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赵旭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10000936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作如下查封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60号保全事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