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某某与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8民初808号 原告:***,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依法减半收取1374.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