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民初5214号
申请人:湖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6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码头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31.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31.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