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8030号
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