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24民初43号
原告:茶陵县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茶陵县城关镇创信国际新城22栋一楼17-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茶陵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茶陵县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茶陵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锦程御苑项目公共部位墙板涂料、腻子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属协议管辖,因此,茶陵县人民法院并非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由协议管辖的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锦程御苑项目公共部位墙板涂料、腻子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条款无效的事由,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当事人已对争议事项协议由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依法退回原告茶陵县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