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3788号
申请人:湖南邵阳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负责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某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负责人:孙某。
被申请人:湖南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湖南邵阳南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某邵阳分公司、湖南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邵阳南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某邵阳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邵阳XX支行:卡号4305********)及被申请人湖南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821.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邵阳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某邵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邵阳XX支行:卡号4305********)的银行存款524821.09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821.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