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04民初2400号
原告: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
负责人:吴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某旗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旗防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长沙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