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381执恢1132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1,951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933.2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首次立案执行。后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本院以(2023)湘0381执9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26日,本院依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涉案款项430,307.4元,并扣除执行费6354元。202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并申请放弃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剩余债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案款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剩余债权,全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