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民初32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11-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610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收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亚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