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156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610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直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省直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晓 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夏***